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监管技术手段和方法等现实生产力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食品药品监管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科技成果的范围和内容
(一)本意见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支撑机构(包括从事检验检测、标准、审评、审核查验、监测、评价、信息等方面工作的单位)、高等院校、企业法人和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是本系统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工作,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实施。 三、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六)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
(十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五、鼓励拥有科技成果的人员创业
(十八)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兼职,也可以离岗创业,从事科技研发工作。 六、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及示范引导
(二十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考核、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支持力度。 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登记及年度报告制度
(三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总局直属单位按照相关程序,于每年4月1日前将转化的科技成果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予以登记,并将审核后的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报送至总局科技主管部门。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监督管理
(三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单位及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任何人不得将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合法权益,不得擅自转让科技成果或擅自获取成果转化收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8月22日 |